釋字811號解釋懶人包:公保年資中斷後復職,養老給付該怎麼算?
公務人員或學校教職員如果在職涯中曾經離職
過了一段時間又復職或重新受聘,那麼之前累積的「公保」(公教人員保險)年資該怎麼算?能不能合併計算?
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22日),處理的是一個關於「被國家冤枉解僱」的特殊情況:
如果公教人員不是自己想中斷公保,而是因為被國家「違法解職(聘)」,導致中間被迫參加了勞保等其他社會保險,這段年資還算不算數?
這個解釋保障了非自願中斷公職者的退休金權益
一、 事件起因:年資中斷,退休金縮水?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國家保險制度的一個原則:「禁止重複加保」
1. 國家保險的「不重複」規定
國家為了避免資源浪費和重複給予保障,一個人不能同時參加多種社會保險,像是不能同時擁有公保又擁有勞保。
• 例如,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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