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10號解釋懶人包:保障原住民就業的「代金」制度,為何被宣告違憲?
您可能聽過,政府在辦理採購或工程招標時,常會要求得標廠商「一定要僱用一定比例的原住民」
如果沒達到這個人數,就要繳交一筆「代金」。
這個制度的目的是很棒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就業機會。
但是,對於承包政府案子的廠商來說,這筆強制要繳的代金,會不會變成壓垮他們的沉重負擔?
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就是在處理這個「保障立意良善,但罰款太不合理」的爭議。
一、 事件起因:投標廠商覺得繳「代金」不公平
故事背景圍繞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簡稱《原工法》)。
《原工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的廠商,如果國內員工總人數超過100人。
就必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
代金的計算方式規定在《原工法》第24條第2項,
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如果廠商達不到這個比例,就必須按月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
問題來了:
1.廠商負擔增加:這筆代金增加了廠商的營運成本,可能會影響投標意願或競爭力。
2.罰款太誇張: 聲請釋憲的個案中,廠商接的採購金額僅有164萬元,但依《原工法》第24條第2項 計算出的代金金額卻高達294萬9,712元
3.廠商不服處罰:,認為這種劃一計算方式侵害了他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並牴觸了《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
核心爭議點:《原工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一律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繳納代金,是否違憲?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們認為,《原工法》的目的雖然正當,但強制繳納「代金」的計算方式,違反了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代金制度目的雖好,但算錢的方法太超過,違憲了!」
1. 保障原住民權益
大法官肯定,促進原住民就業是一個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原工法》第12條第1項)或繳納代金(《原工法》第12條第3項)的義務本身,並無違背比例原則。
2. 「計算方式」必須合理
大法官指出,《原工法》第24條第2項 的劃一計算方式,它缺乏彈性:
• 未考量情狀: 未考慮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情事。
• 未考量規模: 未考慮採購金額大小等情狀。
3. 「強制代金」違反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
但是,問題出在「強制繳納代金」的金額超過採購金額時,就產生了違憲的問題:
✅侵害財產權:會使得廠商必須以採購金額以外之其他財產繳納代金,已逾越人民合理負擔之範圍,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情狀」,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違反比例原則:立法者就此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財產權的限制「顯不符相當性」,因此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
結論
《原工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以劃一方式計算代金金額,在未設適當調整機制、可能造成顯然過苛之情狀的範圍內,宣告違憲!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完成修法。
三、 釋字810號的影響:就業保障制度的轉變
釋字810號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08日)是一個重要的憲法判決:
影響政府採購實務:迫使政府檢討現行的原住民就業保障制度,不能再依賴強制代金的方式。
促成法令修正:有關機關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原工法》。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810號告訴我們:「保障原住民就業是對的,但方法要公平!」 國家不能把促進社會正義的成本,只讓得標政府採購案的廠商單獨承擔。
這號解釋要求政府必須設計出更細緻、更公平的制度來實現原住民族的就業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