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809號解釋懶人包:禁止不動產估價師開分店,合憲!
開分店,為什麼不行?
律師、會計師的事務所可以開分店,為什麼不動產估價師不行?法律白紙黑字禁止他們設立「分事務所」,這樣有沒有侵害他們的工作權?
司法院釋字第809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日),
處理的核心問題是: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是否違憲?
一、 事件起因:接了個案子卻被懲戒
這件爭議源自一位不動產估價師的實際遭遇。
聲請人洪先生經營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因受理法院委託的估價案,被檢舉「設立分事務所」及「未在報告書簽名」,違反了《不動產估價師法》。
被挑戰的法條就是《不動產估價師法》第9條第2項:「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聲請人認為,這個規定只是為了方便行政機關管理,卻沒考慮到估價師需要全國跑業務的現實。
這項禁令過度限制了職業自由,且沒有為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設立例外,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工作權。
核心爭議點: 為了「行政管理方便」而禁止開分所,這個代價會不會太高,以至於不合理地限制了估價師的執業空間?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經過審理後認為,系爭規定並未違憲。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見解是:
「這個限制有其道理,手段與目的之間有合理關聯。」
1. 目的正當:為了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 大法官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是專門職業人員,其業務(如法院鑑價、金融機構徵信、土地徵收補償等)與人民財產權、交易安全及金融秩序息息相關。因此,國家有責任進行適當管制,以確保估價品質。
2. 手段合理:禁止分所有助於達成管理目標 大法官認為,系爭規定是為了: 統一管理事權:讓主管機關能有效檢查業務,避免管理漏洞。 確保親自執業:不動產估價的核心工作(如價格決定、報告書製作)必須由估價師親自執行。禁止分所有助於減少「借照執業」、將業務違法轉包的誘因,從而維護估價品質。
3. 合憲結論:未牴觸比例原則與工作權 綜合考量後,大法官認為這項對「執業方式」的限制,其目的(維護估價品質與公共利益)與手段(禁止設立分所)之間存在合理關聯,因此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意旨並無違背。
三、 釋字809號的影響與後續
雖然宣告合憲,但大法官也對立法者提出了「期許」:
1.確認管制界線:確認了國家對高度關乎公共利益的專門職業,在執業方式上擁有合理的管制空間。
2.闡明「一處開業,全國執業」原則:大法官特別強調,法律的本意是「一處開業,全國執業」,估價師的執業區域並不受限制,因此不存在因地點問題而無法執行緊急業務的情況。
3.促請未來檢討:大法官在理由書中提醒立法者,應隨行業發展與社會信任度的提升,並參考其他專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的規定演變,適時檢討這項禁令。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809號告訴我們:「專業品質的把關,比開分店的自由更重要。」目前法律選擇用「禁止分所」來嚴格控管估價品質,這個做法被認定是合憲的。但大法官也暗示,隨著時代變化,這條法律未來或許有檢討鬆綁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