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僚人學院
2026年1月10日 上午 10:07
想像一家菸草公司想回饋社會,贊助一場馬拉松、音樂節或藝文活動,並希望在活動中掛上公司名稱,展現企業社會責任。但這樣的行為,在臺灣是 被法律明文禁止 的。
《菸害防制法》不僅禁止菸品廣告,其第9條第8款(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更進一步規定:「菸品業者不得以……公司名義,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 這就是所謂的 「顯名贊助禁令」…
1.這侵犯了我們的言論自由,贊助並標示名稱,是一種傳達企業理念、形象的「商業言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