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8號解釋懶人包:醫師可以自己調劑藥品嗎?
醫藥分業的紅線 vs. 臨床彈性的需求
你看病時有沒有想過,為什麼醫生看完診,要請你拿著藥單去隔壁藥局領藥?為什麼醫生不能直接從診所的藥櫃拿藥給你?
司法院釋字第778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4日),處理的正是「醫藥分業」制度下,關於醫師調劑權的爭議。
這個解釋在維護醫藥分業核心價值的同時,也劃出了法規命令不可逾越的紅線。
一、 事件起因:醫師的調劑權限被誰限制?
這件爭議的起因,圍繞著「醫藥分業」原則與實務需求的衝突。
1. 法律規定的「醫藥分業」原則
🔸《藥事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藥劑師(藥師) 資格者,才能自行調劑藥品。
🔸《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
在全民健保實施兩年後,前述醫師自行調劑的權利,僅限於「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
2. 爭議的核心:什麼叫「醫療急迫」?
法律只說了「醫療急迫情形」這個模糊的詞,具體是什麼情況?誰來定義?
主管機關透過《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一份行政解釋函(FDA藥字第1000017608號函),將「醫療急迫」嚴格限縮解釋為:病人有立即生命危險,且無藥師可執行調劑的極端狀況。
問題來了:
這種嚴格到近乎排除所有一般緊急狀況的解釋,等於讓醫師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無法自行調劑。這合理嗎?
核心爭議點:
一、《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嚴格限制醫師調劑權,是否過度侵害了醫師的工作權?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和解釋函對「醫療急迫」的嚴苛定義,是否超越法律授權,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做出了「一合憲,一違憲」的判決。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醫藥分業的大原則可以維持,但小螺絲(細則)不能鎖得比法律本身還緊!」
1. 限制醫師調劑權的「法律本身」合憲
大法官審查《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後認為,醫藥分業制度的目的正當(如提升用藥安全、建立專業制衡)。
法律已設有「偏遠地區」和「醫療急迫」兩大例外,試圖在原則與例外間取得平衡。
因此,這項限制尚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的工作權尚無違背。
2. 但行政機關的「解釋」違憲!
大法官認為,《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相關解釋函,將「醫療急迫」限縮到僅剩「立即生命危險」的程度,這實質上已變更了法律所設的例外條件,屬於「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這等於是用行政命令,把法律留下的彈性空間幾乎全部封死,逾越了母法的授權範圍,違反了 《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
結論
《藥事法》限制醫師調劑權的規定合憲。
但用來解釋該法的《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條及相關函釋違憲,立即失效/不再援用。
三、 釋字778號的影響:捍衛法律保留,為例外開扇窗
釋字778號解釋具有雙重意義:
1.鞏固專業分工:肯認了「醫藥分業」作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的重大公共利益,其核心框架合憲。
2.嚴守權力分際:強力捍衛「法律保留原則」。
明確指出行政機關不得以施行細則或解釋函,擅自縮限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或例外情況),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3.促使定義合理化:宣告嚴苛的舊解釋失效後,等於要求主管機關必須重新、更合理地定義「醫療急迫情形」,讓法律原意的例外能在實際醫療現場(如夜間、假日無藥師值班的診所或地區醫院)真正發揮作用。
一句話總結
簡單來說,釋字778號告訴我們:「專業分工很重要,但法律留下的救命彈性,不能被官僚解釋給沒收!」它提醒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時必須遵守憲法的界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