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61號解釋懶人包:智財法院的法官和審查官,需要換人審嗎?

裁判兼球員?智財案件的特殊審理機制合憲嗎?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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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4:55

釋字懶人包

裁判兼球員?智財案件的特殊審理機制合憲嗎?

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裡,法官要懂的不只是法律,還有複雜的技術(例如晶片設計、藥品配方)。

為了幫助法官,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提供專業意見。同時,為了讓相關爭議一次解決,法律允許同一位法官可以審理跟同一個智財權相關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

但這樣設計引發質疑:

技術審查官如果和案件有利益關係,該如何迴避?法律沒有直接規定,而是說「準用法官的迴避規定」,這樣夠明確嗎?

同一位法官審完民事或刑事案件後,又去審相牽連的行政訴訟(例如專利舉發案),會不會已經有預設立場,對當事人不公平?

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就是在檢驗智財法院這套特殊審判機制的合憲性。



一、 事件起因:專業與效率,會不會犧牲公平?


1. 原來法律怎麼規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的迴避,「準用」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中關於法官迴避的規定。

同法第34條第2項: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的法官,可以繼續審理與該案相關的行政訴訟,排除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曾參與相關民事裁判就應迴避的規定。


2. 爭議的核心是什麼?

對技術審查官:質疑者認為,用「準用」這種概括授權的方式來規範技術審查官的迴避,不夠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人民無法清楚知道審查官在什麼具體情況下必須迴避。

對法官:質疑者認為,讓同一位法官審完民刑事案件後,又審行政訴訟,等於讓法官「預斷」案情。法官在民事庭可能已形成「專利有效」的心證,再到行政庭審理「專利是否應撤銷」時,難以保持中立,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公平審判」要求。

關鍵問題:
智財訴訟為了追求「專業」和「效率」(避免多頭審理造成矛盾判決),所設計的這些特殊規則,有沒有過度犧牲當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審查後,認為這兩項規定都合憲

1. 關於技術審查官的迴避規定(合憲)

大法官認為,「準用法官迴避規定」這個寫法,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理由是:

技術審查官的職責是輔助法官理解技術問題,其職權性質與法官相近,立法者將法官迴避的「法理」和「標準」適用於審查官,邏輯上一致且合理。

人民可以透過既有、明確的「法官迴避規定」,清楚地推論出技術審查官在哪些情形(例如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有利益衝突等)應該迴避。這樣的規範方式並未模糊到讓人民無所適從。


2. 關於法官參與多重訴訟的規定(合憲)

大法官認為,允許法官參與相牽連的多種訴訟,並不違憲。理由是:

目的正當:此規定是為了達成「訴訟經濟」和「避免裁判矛盾」的重要公益目的。由最了解案情的原法官審理所有相關爭議,最能統一見解、節省資源。

有配套措施:法律並非毫無限制。法官若有具體事證顯示其審判「確有偏頗之虞」,當事人仍然可以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換句話說,法律只是排除了「一律強制迴避」的僵硬規定,但並未剝奪當事人在具體個案中聲請迴避的權利。

信任專業法官:制度建立在對專業法官能夠「自我省察、維持公正」的信任基礎上。不能一概推定法官審完前案就必然無法在後案保持中立。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確認專業法院的特殊權衡


1. 肯認立法者的制度形成空間

大法官尊重立法機關為了解決專業訴訟(如智財、商業)的特殊需求,有權設計不同於一般訴訟的程序規則。只要目的正當,且有基本權利救濟的配套,就屬於合憲的立法裁量範圍。


2. 釐清「準用」規定的合憲界線

解釋文確認,在法律體系完整、法理相通的前提下,使用「準用」立法技術來規範特殊職位人員(如技術審查官)是允許的,不一定違反明確性原則。



3. 平衡「效率」與「公平」的天平

這號解釋實質上是對「訴訟經濟與裁判統一」和「法官外觀中立性」兩項價值進行權衡。

大法官的結論是,在智財這類高度專業、且各程序緊密關聯的領域,立法者選擇向前者傾斜,並未逾越憲法的底線,因為後者(公平性)仍可透過個案聲請迴避來補救。


4. 確立智財訴訟制度的穩定性

此解釋穩固了智慧財產法院運作的核心機制,讓技術審查官制度與「併案審理」模式得以繼續運作,不致因合憲性質疑而動搖。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761號解釋告訴我們:
「智慧財產訴訟為了追求專業和效率,所採用的特殊規則,讓技術審查官比照法官迴避、讓法官可以一審到底,經過權衡,仍在憲法容許的範圍之內。」

這不代表當事人的訴訟權不受重視,而是法律選擇了不同的保障方式:

對於技術審查官,用「準用」既有明確規則的方式來規範。

對於法官,則用「個案聲請迴避」的機制來把關,而非一刀切地禁止。


重點在於:

專業法院的特殊設計,必須在「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與「維持程序公平」之間找到平衡點。大法官認為,現行智財訴訟法的設計,找到了這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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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