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52號解釋懶人包:第一次被判有罪,能上訴第三審嗎?
從無罪到有罪,你只有一次機會翻盤嗎?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第一審判你有罪,你上訴二審維持有罪,因為案子輕微,法律規定不能上訴第三審,這大家勉強接受。
但有一種情況更令人不安:第一審判你無罪,檢察官上訴後,二審竟然改判有罪,而且這是整個訴訟程序中,你第一次聽到有罪判決。
更糟的是,法律說這種案子「不得上訴第三審」。
這意味著:你從「完全無罪」變成「有罪之人」,卻沒有任何向最高法院尋求救濟的機會。 這樣公平嗎?
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就是在處理這個關乎公平審判的核心問題。
一、 事件起因:無罪變有罪,救濟路卻斷了
1. 原來法律怎麼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列出了幾種「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案件
例如: 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輕罪(如普通傷害、公然侮辱)。 竊盜罪。
這條法律的邏輯是:這些罪比較輕,為了訴訟經濟,二審定讞就好,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2. 問題出在哪裡?
這條法律的適用,產生了兩種不公平的狀況:
- 情況一(合憲):一審判有罪 → 二審維持有罪。被告在二審程序中已經經歷過一次「有罪判決」的救濟(上訴二審)。
- 情況二(違憲):一審判無罪 → 二審「改判」有罪。
對被告來說,這是人生中第一次收到有罪判決,但法律卻直接剝奪他上訴三審的權利。
關鍵問題: 一個人從頭到尾都認為自己無罪,也確實在一審獲判無罪,卻在二審突然被定罪,而且就此定讞,完全沒有機會讓最高法院檢視這個「逆轉判決」是否合法。這合理嗎?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這次做了「區分處理」:
1. 部分合憲:
已經給過救濟機會的狀況 如果被告在一審就已經被判有罪(已經承受過一次不利判決),那麼上訴二審後,無論是維持有罪或改判有罪,法律規定不能上訴三審,屬於立法者的合理裁量範圍,並不違憲。因為被告已經利用二審程序救濟過一次了。
2. 部分違憲:
初次面臨有罪判決的狀況 大法官鄭重宣告:
對於 「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才改判有罪」 的案件,法律完全禁止上訴第三審,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大法官的核心理由很簡單: 「人民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
一個人在整個訴訟中 「初次」 遭受有罪判決,這對他權利的影响是巨大且突然的。
國家不能以「節省司法資源」或「案件輕微」為理由,就完全剝奪他向更高層級法院尋求救濟的「第一次機會」。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3. 立即生效,並補救過去案件
大法官命令: 相關違憲規定立即失效。
在本解釋公布時,如果案件還在可以上訴的期限內,被告可以馬上補提上訴。
在本解釋公布前已經上訴卻被違法駁回的,法院必須重新審理。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補上程序正義的破洞
1. 確立「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憲法原則
設計訴訟制度時,無論案件多輕微,都必須保障人民在「初次遭受不利判決」時,有向上級法院尋求救濟的「最低次數」機會。
2. 糾正「無罪變有罪」的救濟漏洞
直接修正了刑事訴訟法長期以來的盲點,讓那些在二審才首次被定罪的被告,不至於求救無門。這強化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質保障。
3. 促使法律更精緻化
立法者不能再以「案件類型」粗糙地剝奪上訴權,而必須更細緻地考量「審級救濟的實質機會」是否被滿足。這影響了後來其他訴訟法制的思考。
4. 落實公平法院的理念
讓最高法院有機會審查「下級審見解歧異」(一審說無罪、二審說有罪)的案件,有助於統一法律見解,並讓人民對司法判決更有信賴感。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752號解釋確立了一個簡單卻強大的原則: 「如果你在一審是無罪的,國家就不能在二審突然判你有罪後,還不讓你有機會上訴最高法院。這是公平審判最基本的要求。」
它強調的是,訴訟權的保障,不在於上訴的「次數」,而在於關鍵時刻的「實質救濟機會」。從無罪到有罪,正是被告最需要這份機會的時刻。
這號解釋,為刑事被告的訴訟權保障,補上了一塊關鍵的拼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