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50號解釋懶人包:留學回來的牙醫,為什麼要多實習一年?

國際學歷 vs. 本國標準:如何把關民眾的看牙品質?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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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6:19

釋字懶人包

國際學歷 vs. 本國標準:如何把關民眾的看牙品質?

小美在國外頂尖大學讀完牙醫系,滿懷熱忱回到臺灣,想貢獻所學。但她發現,想考臺灣的牙醫師執照,除了學歷認證,還有一個額外門檻:必須在國內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至少一年的「臨床實作訓練」。 

她覺得不公平:「我在國外已經完成完整的牙醫訓練和實習了,為什麼回臺灣還要多實習一年?這是不是歧視外國學歷,阻礙人才回流?」 

然而,衛福部和考選部認為:「各國訓練標準不一,這道關卡是為了確保所有在臺灣執業的牙醫,都具備符合國內醫療環境需求的『核心能力』,保障民眾就醫安全。」 

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就是在權衡這兩種立場,回答這個關鍵問題:這項「額外實習」的規定,到底合不合理?有沒有違憲? 

一、 事件起因:一道保護民眾的牆,還是一扇擋住人才的門? 


1. 國內外牙醫養成的差異 

臺灣的牙醫系是六年制,課程包含嚴格的基礎醫學、臨床學科與實習。國外的牙醫學制、課程內容、實習要求則各不相同。 


2. 法律的「額外實習」規定 

根據衛福部(當時為衛生署)和考試院發布的相關細則與考試規則: 持 「外國」牙醫學歷 者,必須先經過學歷甄試。 通過後,還須在 「國內」 主管機關認可的醫院或診所,完成為期至少一年的 「臨床實作訓練」。 完成以上兩步驟,才能取得報考牙醫師國考的資格。 (相對地,持國內正規學歷者,畢業後即可直接報考。) 

問題來了: 

這項專門針對外國學歷者的「額外實習」要求,是否為必要?還是對他們工作權與應考試權的不合理限制? 

核心爭議點:

這項規定是否違反: 

  • 法律保留原則?(這麼重要的限制,能用「施行細則」來規定嗎?) 
  • 比例原則?(為了確保醫療品質,要求所有人多實習一年,手段是否過當?) 
  • 平等權?(國內外學歷者差別待遇,合理嗎?)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審理後,認為這項規定 「合憲」 ,並未逾越憲法界限。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結論是: 

「國家有責任確保每一位牙醫的基礎能力。由於各國訓練存在差異,這項額外實習是達成『全民口腔健康保障』這個重大公益目標的合理且必要手段。」 


1.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合憲 

大法官認為,牙醫師的「應考資格」屬於執行《醫師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的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

因此,由主管機關(衛福部、考試院)在授權範圍內,以「施行細則」及「考試規則」來訂定具體標準,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關於「比例原則」:合憲

大法官認為此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目的正當且極其重要:確保所有牙醫師皆具備國內醫療所需的 「最低核心能力標準」 ,以 「維護國民口腔健康及醫療品質」 ,這屬於 「非常重要之公共利益」 。 

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由於各國牙醫教育內容、實習強度、乃至疾病型態(國人常見牙病)可能不同,要求外國學歷者在 「國內」 環境下進行一段時間的實作訓練,能有效確保其熟悉本地醫療法規、診療常規、醫病文化與常見疾病,這與保障醫療品質的目的間有 「合理關聯」 。 

對權利限制未過當:一年的臨床實作訓練,雖對當事人的時間與工作權造成限制,但相對於其所欲維護的 「國民健康」 此一至高法益,且訓練本身亦有助於其未來執業適應,此種限制尚在 「必要範圍」 內。 

3. 關於「平等權」:合憲 

大法官認為,對「國內養成」與「國外養成」的牙醫系畢業生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方式,是基於兩者「教育與訓練環境本質上不同」所做的 「合理差別待遇」 ,並非恣意的歧視,因此不違反平等權。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確立專業證照的國家把關責任 


1. 強化國家對醫療專業的把關義務 

解釋文確認,國家對於核發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專業證照,負有最終的把關責任,有權設定確保基本能力的門檻,不因學歷來源而降低標準。 


2. 肯認「實質能力認證」的重要性 

此解釋強調,文憑(形式認證)不等同於實際執業能力(實質認證)。透過國內臨床實作來「驗證」與「補強」能力,是合理的考選機制一環。 


3. 平衡「人才開放」與「品質堅持」 

解釋並未否定國際學歷的價值,但指出在全球化人才流動下,維持本土醫療品質的統一標準至關重要。

這是在「吸引海外人才」與「保障全民就醫安全」之間所做的憲法層次權衡。


4. 為其他專門職業的類似規定提供合憲基礎 

此解釋的法理,也可適用於醫師、護理師、藥師等其他需要高度臨床實作能力的醫事人員,甚至其他有在地性考量的專門職業(如律師、建築師)的考選制度,為其合理性提供支持。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750號解釋傳達了明確的憲法立場: 「民眾看牙的品質安全,不能有落差。國家有權要求所有想在此執業的牙醫,證明自己熟悉這塊土地上的醫療現場。」 

它並非歧視外國學歷,而是基於一個務實的考量:醫療是高度在地化、需要親身經驗的專業。 

一年的額外實習,不是重複學習,而是必要的「能力轉換」與「環境銜接」過程。 

這號解釋提醒我們,專業證照不只是個人的就業門票,更是社會對專業品質的集體信任狀。國家在這張信任狀的簽發上,必須扮演嚴格且公平的把關者角色。

文章標籤

# 憲法第18條# 憲法第15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醫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