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48號解釋懶人包:民法不讓同性結婚,違憲!
想和相愛的人共組家庭、結婚,得到法律的保障,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為什麼只因為是兩個男生或兩個女生,就被戶政機關拒絕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處理的是一個關於「婚姻自由」的根本問題:
現行的《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只允許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是否排除了同性別二人建立永久親密關係的權利?
這樣的規定合憲嗎?
這個解釋開啟了台灣婚姻平權的新頁。
一、 事件起因:相愛無法結婚?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我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對婚姻的傳統定義。
1. 民法的「一男一女」框架
長久以來,我國的《民法》親屬編關於婚姻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定義,但在實務和社會認知上,都被理解為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2. 爭議的核心
平等結婚的權利 同性戀者與其伴侶,和異性戀者一樣,有相互扶持、共組家庭的需求。
他們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因現行法令不承認同性婚姻而被拒絕。
問題來了:
法律不允許他們結婚,使他們無法享有婚姻所帶來的稅務、財產繼承、醫療簽署等上千項權利與義務保障。
核心爭議點:
一、「婚姻是否只能限定於一男一女?」法律這樣規定,有沒有道理?
二、「如果不讓同性戀者結婚,是不是剝奪了他們成立永久親密關係的基本權利?」這公平嗎?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的規定,「違憲」!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每个人都應該享有婚姻自由與平等的保障。」
1. 婚姻自由是重要的「基本權」
大法官指出,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涉及了「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這兩者都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2. 法令限制必須合乎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不讓同性別二人結婚,對其婚姻自由造成了不利影響。這種差別待遇與立法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因此不符合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保障。
3. 法令有違憲法意旨
因此,大法官認為《民法》未允許同性結婚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結論
相關規定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照解釋意旨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保障同性別二人的結婚權利。
三、 釋字748號的影響:邁向婚姻平權
釋字748號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是一個劃時代的憲法判決:
1.確立婚姻自由:
明確認定婚姻自由是基本人權,不限於異性戀。
2.落實平等保障:
基於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國家有義務消除歧視。
3.促成立法:
要求立法機關在期限內建立法律框架,最終催生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748號告訴我們:「相愛的權利,不分性別!」每個人都應該平等地享有結婚的自由與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