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48號解釋懶人包:民法不讓同性結婚,違憲!
愛情,不分性別
想和相愛的人共組家庭、結婚,得到法律的保障,這不是天經地義的事嗎?
為什麼只因為是兩個男生或兩個女生,就被戶政機關拒絕登記?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處理的是一個關於「婚姻自由」的根本問題:
現行的《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只允許一男一女的結合,
這是否排除了同性別二人建立永久親密關係的權利?
這樣的規定合憲嗎?
這個解釋開啟了台灣婚姻平權的新頁。
一、 事件起因:相愛無法結婚?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我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對婚姻的傳統定義。
1. 民法的「一男一女」框架
長久以來,我國的《民法》親屬編關於婚姻的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定義,但在實務和社會認知上,都被理解為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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