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44號解釋懶人包:化妝品廣告,不用再送審了

言論自由 vs. 政府事前把關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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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 上午 7:56

釋字懶人包

言論自由 vs. 政府事前把關


美妝廠商推出新廣告,宣稱產品能「美白」、「抗皺」,必須先送交政府審查核准才能播出,這樣合理嗎?

這種「事前審查」制度,有沒有侵犯言論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6日),直接挑戰了政府對商業言論的管制權力: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所有化妝品廣告都必須在刊播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這樣的規定是否違憲? 

這個解釋推翻了長期以來的廣告事前審查制度,為商業言論自由樹立了新的里程碑。 



一、 事件起因:化妝品廣告的「強制送審」 

這件爭議的根源,在於與「釋字第414號」類似的「事前審查」制度,但這次的對象從「藥品」換成了「化妝品」。 


1. 法律規定的事前許可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違反此規定者,依同條例第30條第1項,將處以罰鍰。 


2. 爭議的關鍵:有這麼必要嗎? 

政府的主張是,化妝品廣告涉及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事前審查可以過濾掉虛偽不實或誇大的內容,保護民眾免於受騙。 

然而,化妝品廠商認為,這種全面性的「事前審查」嚴重限制了其商業言論自由,且化妝品不像藥品會直接、立即地危害生命健康,是否有必要動用如此嚴厲的管制手段? 

問題來了: 

保護消費者,一定要用「每則廣告都先給政府看過」這種方式嗎?

有沒有其他侵害更小、同樣有效的方法? 


核心爭議點: 

一、「為了避免不實廣告,政府對化妝品廣告進行全面性的事前審查,是唯一且必要的手段嗎?」 

二、「這種管制手段,與其所要達成的公益目的之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違憲!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保護消費者很重要,但手段不能過當!政府不能把每個廠商都當成可能的詐騙犯來防!」 


1. 化妝品廣告受言論自由保障 

大法官明確指出,化妝品廣告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雖然其內容為商業性質,但仍應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2. 事前審查「已逾越必要程度」 

這是本案的關鍵。大法官認為: 

1.侵害嚴重:

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最嚴厲」的限制手段。 

2.危害有別:

化妝品與藥品不同,其使用通常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險」。 

3.手段過當:

要達成「防止不實廣告、保護消費者」的公益目的,政府可以採取其他「侵害更小」的有效手段,

例如: 

  1. 事後追懲:對已播出的不實廣告進行查處與重罰。 
  2. 業者自律:建立業者自我規範機制。 
  3. 消費者教育:加強民眾的辨識能力。 全面性的強制事前審查,並非不可或缺的最小侵害手段


3. 違反比例原則與言論自由 

因此,大法官認定,系爭規定對化妝品廠商言論自由的限制,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相違背。 



結論 

宣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關於化妝品廣告應事前核准及相關罰則的規定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三、 釋字744號的影響:商業言論自由的重大進展 

釋字744號解釋對政府管制與商業市場產生了立即且深遠的影響: 


1.廢除事前審查制度:

直接終結了實施多年的化妝品廣告強制送審制度,廣告播出回歸市場機制,大幅鬆綁管制。 


2.確立審查標準:

明確區分了「藥品」與「化妝品」廣告的管制強度,指出對於非屬立即危險的商品,全面事前審查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3.強化事後監管責任:

促使主管機關必須將資源從「事前把關」轉向「事後監管」,建立更有效率的市場監督與查核機制,對不實廣告進行迅速且嚴厲的懲罰。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744號告訴我們:「政府不該是廣告的總編輯!」在一個自由的市場中,政府應信任業者並強化事後責任,而非以保護為名,對所有商業言論進行普遍性的事前控制

這項解釋讓商業訊息的流通更自由,同時也要求政府與消費者都必須變得更聰明、更負責。

文章標籤

# 憲法第23條# 憲法第11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