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05號解釋懶人包:捐地節稅,金額怎麼算不能由財政部說了算!

捐一塊地,抵多少稅?租稅法律主義的防線
Alice

Alice

2025年12月3日 上午 6:01

釋字懶人包

捐一塊地,抵多少稅?租稅法律主義的防線

 許多人知道,捐款給慈善團體可以抵稅。但如果捐的不是現金,而是「土地」,該怎麼計算抵稅的金額呢?

  • 是按照土地的「公告現值」全額扣除?
  • 還是要打個折? 

過去,財政部透過一系列的「解釋令」,規定:個人捐贈土地,如果無法提出當初買地的成本證明,或者土地是受贈或繼承來的,那麼計算抵稅金額時,原則上只能按土地公告現值的 「16%」 來算。

除非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有特殊情況,才能專案報請財政部核准。 

這引發了納稅人的強烈反彈:為什麼我捐一塊公告現值1000萬的土地,財政部卻說我只能抵160萬的稅?

  • 這個「16%」的標準是誰決定的?
  • 有法律依據嗎? 

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正是要處理這個核心問題:財政部用一紙行政命令,就決定了人民捐贈抵稅的計算標準,這樣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嗎? 


一、 事件起因:16%的數字從天而降? 

1. 法律的模糊地帶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政府或慈善團體的捐贈可以列舉扣除,但設有上限。

不過,法律只說「捐贈總額」,對於捐贈 「實物」(如土地)該如何「估價」計算其「捐贈額度」,完全沒有規定,也沒有明確授權財政部訂定計算標準。 

2. 財政部的「創造性」解釋 

面對法律空白,財政部從92年到97年陸續發布了多則解釋令(即系爭令),建立了一套規則: 捐地者若無法提示成本,或土地是受贈/繼承取得。 其捐贈抵稅金額,原則上按土地公告現值的16%計算。 

例外:如果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況特殊,可以專案報部核定。 

問題來了: 

這個影響納稅人權益至鉅的「16%」計算標準,既不是法律規定的,也不是法律授權的命令,僅僅是財政部內部的解釋性規定(行政規則)。這合理嗎? 

核心爭議點: 

財政部用行政規則來規定捐贈實物的抵稅計算標準,這種涉及「稅基」認定的大事,是否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的態度非常堅決,宣告財政部的相關解釋令 「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立場是:

「要算人民該繳多少稅、能抵多少稅,這種核心事項必須由『法律』來規定。財政部不能自己發明一套計算公式,就當作法律來用。」 


1. 重申「租稅法律主義」的嚴格要求 

大法官重申憲法第19條的意旨:凡是涉及 「租稅構成要件」 的事項,包括稅基(計算稅額的基礎)如何認定,都必須由「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來規定。 

什麼是「租稅構成要件」?

就是決定你稅義務成立與數額的關鍵要素:

  • 誰要繳稅(主體)
  • 對什麼課稅(客體)、稅率多少
  • 怎麼計算稅基等。

捐贈抵稅額的計算標準,直接決定了「稅基」的減免額度,正是核心的租稅構成要件。


2. 區分「法律事項」與「執行細節」 

大法官指出,只有 「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主管機關才能用行政規則(解釋令)來規範。 

財政部的說法:如何計算捐地價值是「執行面」的技術問題。 

大法官的認定:這根本不是細節技術問題! 「16%」這個數字,直接、實質地決定了人民能抵多少稅、最終要繳多少稅,這是一個影響人民財產權 「實質且重要」 的事項。 


3. 宣告系爭命令逾越權限,不予援用 

因此,財政部以一連串解釋令來規定捐地抵稅的計算標準(無論是概括授權自己核定,或直接定出16%),都屬於 「以行政規則規範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嚴重違反了租稅法律主義。這些命令應立即失效。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劃清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租稅界線 


1. 嚴守「無法律,無租稅」的憲法鐵則 

這是對行政機關的一大警示:在租稅領域,「法無明文不可為」。不能因為法律有漏洞或不明確,就自行以行政命令創造課稅或減免的規則。這強化了人民對稅負可預測性的保障。 


2. 促使立法機關積極補足法律空白 

解釋公布後,立法機關(立法院)必須正視這個法律漏洞,在《所得稅法》或相關法律中,明定捐贈實物(尤其是土地)抵稅金額的計算原則與方式。不能再將責任丟給財政部自行解釋。 

3. 影響所有類似「實物捐贈」的稅務處理

此解釋不僅適用於捐地,其法理同樣適用於捐贈藝術品、股票、古董等其他實物。所有涉及以實物抵稅的「價值認定」問題,都必須回歸法律或法律授權,不能由稅捐機關自行訂定內部標準。 

4. 保障納稅人對抗恣意行政 

在解釋令失效後,納稅人若對捐地抵稅金額有爭議,將回歸到一般法律原則與證據法則來處理(例如,稽徵機關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納稅人主張的價值不合理),而不是直接被財政部的16%公式綁死。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705號解釋斬釘截鐵地告訴我們: 「你能用捐地抵多少稅,必須由『法律』說了算,不能由『財政部的公式』說了算。」 

它捍衛了兩個關鍵原則: 

民主原則:人民納稅的義務與優惠,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院透過法律來決定。 

法律安定性:人民在從事捐贈等經濟行為時,有權事先明確知道其稅捐效果,而不是事後才由行政機關以內部規則來決定。 

這號解釋,就像在財政權力面前築起一道法律的防火牆,確保國家對人民財產的課徵與減免,都必須在民主與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文章標籤

#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