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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釋字第703號解釋懶人包：非營利醫院買設備，選了A方案就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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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_at: 2026-01-02
modified_at: 2026-01-02
author: "幕僚人"
category: "釋字懶人包"
tags: ["憲法第19條"]
access: public_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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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03號解釋懶人包：非營利醫院買設備，選了A方案就不能改？

By **幕僚人** | 2026-01-02

免稅的代價，一個會計選擇，竟成永久枷鎖？財團法人醫院（如長庚、馬偕等）在法律上是「非營利」的公益團體。為了鼓勵公益，國家給予它們所得稅的免稅優惠，但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其中一個關鍵條件是，醫院的財務必須 「收支平衡」，特別是，其來自「醫療服務」（如看病開刀）的營利收入，不能超過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其支出必須達到一定規模。為了計算這個「支出」金額，醫院在購置大型醫療設備（如MRI、CT）或建築物時，面臨一個會計選擇題：方案A：全額列為「資本支出」將購置成本在「購買當年」全數認列為支出。這能讓當年帳面上的支出金額暴增，輕鬆達到免稅標準要求的「高支出」門檻，從而 「立即」 獲得免稅資格。方案B：逐年提列「折舊」將購置成本分攤到設備使用壽命內的每一年，每年認列一部分折舊為支出。這會使每年的支出金額較小、較平穩。過去，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84年12月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財團法人醫院適用修正免稅適用標準之問題決議》，做出了一個關鍵決議：如果醫院為了符合免稅條件，選擇了「方案A」（全額列資本支出），那麼在以後的年度，就「不得再提列折舊」 來扣減應納稅額。醫院覺得這不公平，我選擇方案A，是為了當年度能符合免稅規定，繼續從事公益。為什麼這個選擇，要懲罰我未來十幾年都不能提折舊？這不是變相提高我未來的租稅負擔嗎？司法院釋字第703號解釋，就是在處理這個 「會計選擇」 與 「租稅負擔」 是否被不當連結的問題。一、 事件起因：一次選擇，終身受制？二、 大法官怎麼說？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鬆綁公益團體的租稅枷鎖 課程活動優惠3,590元，優惠券NEW2026再折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