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03號解釋懶人包:非營利醫院買設備,選了A方案就不能改?

幕僚人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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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 下午 4:33

釋字懶人包

免稅的代價,一個會計選擇,竟成永久枷鎖?

財團法人醫院(如長庚、馬偕等)在法律上是「非營利」的公益團體。為了鼓勵公益,國家給予它們所得稅的免稅優惠,但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其中一個關鍵條件是,醫院的財務必須 「收支平衡」,特別是,其來自「醫療服務」(如看病開刀)的營利收入,不能超過總收入的一定比例,或者其支出必須達到一定規模。

為了計算這個「支出」金額,醫院在購置大型醫療設備(如MRI、CT)或建築物時,面臨一個會計選擇題:

方案A:全額列為「資本支出」
將購置成本在「購買當年」全數認列為支出。這能讓當年帳面上的支出金額暴增,輕鬆達到免稅標準要求的「高支出」門檻,從而 「立即」 獲得免稅資格。

方案B:逐年提列「折舊」
將購置成本分攤到設備使用壽命內的每一年,每年認列一部分折舊為支出。這會使每年的支出金額較小、較平穩。

過去,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84年12月19日台稅一發第841664043號函財團法人醫院適用修正免稅適用標準之問題決議》,做出了一個關鍵決議:

如果醫院為了符合免稅條件,選擇了「方案A」(全額列資本支出),那麼在以後的年度,就「不得再提列折舊」 來扣減應納稅額。

醫院覺得這不公平,我選擇方案A,是為了當年度能符合免稅規定,繼續從事公益。為什麼這個選擇,要懲罰我未來十幾年都不能提折舊?這不是變相提高我未來的租稅負擔嗎?

司法院釋字第703號解釋,就是在處理這個 「會計選擇」 與 「租稅負擔」 是否被不當連結的問題。



一、 事件起因:一次選擇,終身受制?
二、 大法官怎麼說?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鬆綁公益團體的租稅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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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