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74號解釋懶人包:都市裡的畸零農地,為何不能課田賦?

幕僚人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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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 下午 4:54

釋字懶人包

一塊畸零農地的稅率之爭:法律 vs. 行政命令

在都市計畫區內,有一些零碎、形狀不規則的小塊土地,被稱為「畸零地」。因為面積太小或形狀問題,它 「不能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才能興建房屋。

如果這塊畸零地,地主實際上仍維持作 「農業使用」(例如種菜、種果樹),那麼它在課徵地價稅時,應該適用哪種稅率?

根據《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作農業使用的 「非都市土地」 和都市計畫區內 「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 的土地,可以課徵較低的 「田賦」(目前已停徵,實質上免稅),而不是較高的「地價稅」。


問題來了:

財政部和內政部發布命令,認定畸零地 「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所以 「不得視為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因此,即便它現在是農地,也不能適用課徵田賦(免地價稅)的規定。

地主覺得不合理,我這塊地明明依法就是不能『單獨』蓋房子,事實上也一直拿來種田,為什麼只因為『理論上』可以跟鄰居合建,就不能享有農地的稅率優惠?


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就是在審查,台財稅字第820570901號函、台內地字第0990071114號令《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有沒有曲解或限縮法律的原意?



一、 事件起因:法律的優惠,被命令打了折扣?
二、 大法官怎麼說?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回歸立法目的,保障實質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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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籤

# 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稅法# 憲法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