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65號解釋懶人包:法院分案不公?重罪就能押人?檢察官權力太大?
程序正義的攻防戰:分案、羈押、抗告權的憲法考驗
- 當你涉及一個重大金融案件,你希望案件由公正的法官審理,但發現法院的「分案」方式可能讓你落入特定法官手中,你會質疑嗎?
- 你因為涉案被羈押,檢察官卻對法院「停止羈押」的裁定不斷抗告,讓你持續被關,這合理嗎?
更根本的問題是:
單單因為你涉嫌的罪是「重罪」,檢方就能以此作為羈押你的理由嗎?
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98年10月16日公布),同時處理了這三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關鍵爭議,是程序正義的一大憲法檢驗。
一、 事件起因:一個案件引發的三重程序爭議
本號解釋源於當時備受矚目的重大金融案件(如紅火案等),聲請人(被告)對訴訟程序提出多項憲法挑戰:
爭議一:法院「分案規則」公平嗎? 被挑戰的規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定,相牽連的數個案件,後案應併由「最先繫屬之案件」的承辦法官審理。
質疑點:聲請人質疑,這種併案規定可能造成案件過度集中於特定法官,或產生「精心策劃」哪個案件先繫屬,以選擇承辦法官的疑慮,影響審判公平與法官中立,侵害訴訟權。
爭議二:「重罪」本身可以當作羈押理由嗎? 被挑戰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罪,「嫌疑重大」,即「得」羈押之(即所謂「重罪羈押」條款)。
質疑點:這是否意味著,只要涉嫌重罪,即使沒有逃亡或串證之虞,也可以單憑「罪重」就羝押被告?這是否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身自由?
爭議三:檢察官對「停止羈押」的抗告權,是否讓被告難以獲釋? 被挑戰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在「審判中」所作出的「停止羈押」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質疑點:這是否賦予檢察官過大的權力,得以透過不斷抗告,實質上架空審判中法官決定釋放被告的權限,使被告陷入難以脫離羈押的困境,侵害其訴訟權?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對這三項爭議,作出了「部分合憲」的審查結論。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立場是: 「制度設計大體合憲,但『重罪羈押』的適用必須非常謹慎,不能僅因罪重就押人。」
1. 關於「法院分案要點」:合憲
大法官認為,分案要點中關於相牽連案件併案審理的規定,是為了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等目的。只要分案規則本身是抽象、事先訂定的一般性規則(而非針對個案操縱),且賦予當事人對法官公正性有疑慮時得聲請迴避的救濟管道,就不違反訴訟權保障。法院事務分配屬於司法行政的「內部規範」,享有一定的形成自由。
2. 關於「重罪羈押」條款:有限度合憲(本號解釋核心)
這是本號解釋最受關注的部分。大法官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進行了嚴格解釋:
「合憲」的前提:該條款規定必須理解為,不能僅因被告所犯為重罪、嫌疑重大就予以羈押。
「必須同時具備其他羈押原因」:除了重罪嫌疑重大,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始得羈押。
結論
在這個「重罪 + 其他法定羈押原因」的解釋範圍內,該條款是合憲的。這等於關上了「純粹因罪重就羈押」的大門,要求法院必須具體審查有無其他妨害訴訟的風險。
3. 關於「檢察官抗告權」:合憲
大法官認為,檢察官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當事人一方,對於法院關於羈押的裁定有不服時,賦予其抗告權,是為了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讓檢方有尋求救濟的機會。這並未實質剝奪法院對羈押與否的最終決定權,只是讓程序更周延,因此與訴訟權保障無違。
4. 關於「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聲請人請求大法官命令法院停止審理或立即釋放他的「暫時處分」,大法官認為前者已無必要,後者不符合聲請暫時處分的嚴謹要件,因此予以駁回。
三、 釋字第665號的影響:緊縮「重罪羈押」的適用
這號解釋對刑事訴訟實務產生了立即而深遠的影響: 確立「重罪羈押」的嚴格標準:最高法院及下級法院自此必須遵循此解釋意旨,不得單以「所犯為重罪」作為羈押理由,必須具體說明被告有何逃亡或串證之虞。這大幅限縮了重罪羈押的適用,強化了人身自由保障。
鞏固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強調羈押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而非預先懲罰。將羈押理由嚴格限於「保全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性上,而非被告的「罪責輕重」。
確認程序規則的司法自制:尊重法院內部案件分配的行政規則,並確認檢辯雙方在羈押程序中的武器平等原則(均有抗告權),將程序爭議的審查重點置於對人身自由侵害最烈的羈押實質要件上。
影響後續修法與實務:此解釋的嚴格標準,持續影響著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羈押要件的討論與實務操作,成為法官裁量時必須引用的憲法基準。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665號解釋最重要的訊息是: 「涉嫌重罪,不是你就可以被關起來的理由。」
它確立了兩條關鍵原則:
「重罪不必然等於要押人」:法官必須具體證明,這個人除了罪重,還有逃跑或破壞證據的現實危險,才能羈押。
「分案與抗告是程序規則」:法院的分案機制和檢察官的抗告權,只要符合一般性、公平性的要求,屬於制度設計的一部分,並未直接違憲。
重點就是:
國家追究犯罪的手段必須節制。程序的公正,與實體的真相同等重要。
不能為了方便追訴重罪,就犧牲了人身自由這項最基本的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