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4號解釋懶人包:你和律師說話,看守所可以偷聽嗎?

隔牆有耳:當國家監聽你的辯護秘密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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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4:25

憲判懶人包

隔牆有耳:當國家監聽你的辯護秘密

當你被羈押,最脆弱也最重要的時刻,就是與你的辯護律師會面。只有在那裡,你可以坦承一切、商議策略、建立信任。

但如果你知道,你們的每一句對話,都可能被看守所人員監聽、錄音,甚至可能變成日後法庭上用來定你罪的「證據」,你還敢對律師說真話嗎? 

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98年1月23日公布),就是在處理這個刑事辯護的核心禁忌:國家能否監聽被告與辯護律師的接見?

這號解釋捍衛了辯護制度的靈魂,秘密溝通自由。 


一、 事件起因:無差別的監聽,摧毀了辯護的信任 

1. 法律怎麼說? 

《羈押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看守所對於一般接見(如與家人)「得監視並錄音」。 

《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適用前項之規定。」 

《羈押法》第28條規定:依前述規定監聽、錄音所得內容,「偵查中檢察官、審判中法官或軍事審判官得調取之。」 

實務上,這些錄音內容就可能被用作不利於被告的證據。 


2. 爭議的核心:保全羈押 vs. 摧毀辯護 

主管機關(法務部)立場:這是為了維持看守所秩序與安全(防止串供、傳遞違禁品等)的必要管理措施。 

被告與律師立場:這是一把摧毀辯護制度的利劍。 

寒蟬效應:被告因恐懼被監聽而不敢對律師坦誠,律師也無法獲得完整資訊進行有效辯護。 

證據汙染:國家將本應用於「管理目的」的監聽資料,轉為「偵查目的」的證據,等於是利用管理權行偵查之實,規避了偵查應有的法律限制(如通訊監察需令狀)。 

破壞平等防禦:這使得國家在訴訟中取得絕對不對稱的資訊優勢,完全瓦解了被告的防禦權。 


問題來了: 

為了看守所管理方便,就可以犧牲刑事被告獲得「有效律師協助」的憲法權利嗎? 

核心爭議點: 

一、《羈押法》一律准許監聽律師接見,不問有無具體必要,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二、允許將此監聽內容作為定罪證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防禦權)?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作出了明確的 「違憲」 宣告,並訂定該二條文於四個月後(98年5月1日)失效。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立場是: 

「被告與律師的秘密溝通權,是公平審判的基石。國家不能以管理為名,行監聽之實,更不能用偷聽來的對話給人定罪。」


1. 宣告「一律監聽」違反比例原則(《羈押法》第23條第3項) 

大法官指出,律師接見被告是為了行使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防禦權),其核心在於秘密性與信賴性。 

現行規定「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一律准許監聽、錄音,此種無差別、全面性的監控手段,對被告防禦權造成重大限制。 此手段與其所宣稱的管理目的之間,欠缺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

看守所完全可以採取較輕微的手段(如「監看而不與聞」或針對具體個案有相當理由時才監聽)來達成管理目的。因此,該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2. 宣告「作為證據使用」違反訴訟權(《羈押法》第28條) 

大法官明確指出: 允許將此類監聽內容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的證據,等於將國家基於管理權取得的資訊,轉化為攻擊被告的武器。 這將嚴重妨害、實質剝奪被告的防禦權,因為他與律師間最基本的信賴與溝通自由已被破壞。這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核心意旨。 


3. 結論:雙重違憲,立即失效 

因此,《羈押法》第23條第3項(授權監聽)及第28條(允許作證)的規定,在違反本解釋意旨的範圍內,均屬違憲,並設定明確的失效日期,給予相關機關緩衝時間調整做法。 


三、 釋字第654號的影響:築起辯護秘密的銅牆鐵壁 

這號解釋是刑事被告權利保障的里程碑,影響極為深遠: 

確立「律師接見秘密溝通自由」原則:此權利源自於訴訟權,受憲法高度保障,國家原則上不得侵犯。

此後,律師接見應以「監看而不與聞」(看得見但聽不到)為原則。 


1.嚴格限制監聽律師接見的條件:

解釋雖未直接訂出新規則,但其意旨要求,任何對律師接見的監聽,都必須是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秩序的具體必要,且應符合比例原則,絕不能是例行性、全面性的。 


2.絕對禁止將監聽內容「證據化」:

明確關死了國家將「管理監聽」轉為「偵查利器」的後門。此類內容不得作為實體犯罪的證據,頂多只能用於追究妨害監所秩序等管理事項。 


3.促成《羈押法》修法:

直接導致《羈押法》相關條文的修正,落實「律師接見不得監聽」的原則(現行《羈押法》已修正),強化了辯護權的實質保障。 


4.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此解釋完全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關於被告有「充分時間與便利準備辯護,並與其選任之律師聯絡」的規定。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654號解釋傳達了一個堅定的訊息: 「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對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辯護聖域』。」

 它確立了兩條鐵則: 

  • 「不能隨便聽」:國家不能像監聽一般人那樣,隨意監聽律師和被告的談話。 
  • 「聽了不能算」:就算基於極特殊理由聽了,偷聽來的內容也絕對不能變成法庭上定罪的證據。 


重點就是:

公平審判的遊戲規則,建立在被告能獲得「真正有效」的律師協助之上。如果國家連這最後的信任空間都要竊聽,那麼法庭上的攻防,從一開始就是一場騙局。 這號解釋,正是為了捍衛這場遊戲最基本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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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