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3號解釋懶人包:被關在看守所裡,你能向法官告所長嗎?

羈押中的求救信:被剝奪的不只是自由,還有訴訟權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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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4:14

釋字懶人包

羈押中的求救信:被剝奪的不只是自由,還有訴訟權

想像你因案件被羈押在看守所裡。你覺得管理人員對你不公、處罰不合理,或是你的權利受損(例如通信權、接見權被不當限制)。

你想討個公道,卻發現根據《羈押法》,你只能向「看守所所長」或「監督機關」(上級長官)申訴。 看守所自己當自己的法官,你的申訴往往石沉大海,無法訴諸中立的司法機關。 

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97年12月26日公布),就是在處理這個關鍵問題:

羈押的被告,有沒有權利為其羈押中的處遇(待遇)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號解釋打開了羈押場所封閉救濟的大門。 


一、 事件起因:申訴無門,法院拒收的狀紙 


1. 法律怎麼說? 

羈押法》第6條規定:受羈押被告對於看守所之處遇有不當者,得「申訴」於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前條申訴,「由看守所所長或監督機關為之」。


2. 爭議的核心:行政內控 vs. 司法救濟 

這兩條規定結合起來,建立了一套 「行政體系內部」 的救濟管道。你的申訴是由看守所所長或其上級機關來審查、決定。 

問題在於:這就像球員兼裁判。對你不利的處分是由看守所(管理者)做出,救濟卻仍由同一體系(管理者或其上司)審查,缺乏獨立、中立的第三方(即法院)來裁決。 

實務後果:當被羈押者試圖針對看守所的處分(如違規處罰、權利限制)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時,法院常以《羈押法》已有申訴規定為由,認為這屬於「特別規定」,應「排除」普通法院的審判權,從而駁回起訴或不受理。 

問題來了: 因為被懷疑犯罪而失去人身自由,難道連向法院求救、為羈押中的權利爭執的資格也一起被剝奪了嗎? 

核心爭議點: 《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不允許受羈押被告就羈押處分以外的「管理措施」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明確作出 「違憲」 宣告,並給予相關機關兩年的修法期限。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立場非常清晰:

 「訴訟權是普世的基本人權,不會因為一個人被羈押就消失。國家必須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管道,不能只是自己審自己。」


1. 訴訟權保障的核心:有權利,必有救濟 

大法官重申,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平審判的權利。這項權利具有普世性。 


2. 宣告「僅限行政申訴」的規定違憲 

大法官指出,現行《羈押法》的規定,將受羈押被告對於「羈押處遇」所生爭議的救濟途徑,僅限於向看守所或監督機關申訴,而不允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這種完全排除司法審查的設計,等同於讓羈押機關對被羈押者的生活管理與權利限制,成為一個不受外部司法監督的 「法外空間」。這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有違。 


3. 課予立法者修法義務 

因此,大法官命令相關機關(主要是法務部及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依照解釋意旨,全面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 

修法的核心目標是:建立一套讓受羈押被告能獲得「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

未來,被告對於看守所的不當管理措施,應有權向一個中立、獨立的法院或法庭(例如行政法院,或設計專門的羈押事件法庭)提起訴訟。 


三、 釋字第653號的影響:打破羈押機構的封閉性 

這號解釋是羈押人權保障的重大突破: 


1.確立「訴訟權不因羈押而停權」原則:

明確宣告,被羈押者仍是憲法上的權利主體,其訴訟權不應被剝奪或架空。


2.這是對羈押本質的重要澄清:

羈押僅是「人身自由」的拘束,而非「公民權利」的全面中止。 


3.導入司法審查,制衡管理權力:

將司法監督的陽光引進封閉的羈押場所。從此,看守所的管理行為不能再是「黑箱作業」,必須接受法律的檢驗,防止權力濫用與不人道待遇。 


4.督促建立專屬救濟制度:

迫使主管機關必須設計一套符合羈押特殊情境、但又能保障訴訟權的救濟程序(這後來促成了相關修法與《羈押法》於108年的重大修正,強化申訴機制並引入外部視察委員會等)。 


5.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

此解釋精神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規範,要求對任何形式拘禁中的權利侵害,都應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653號解釋告訴我們一個重要原則: 「就算被關起來,你也有權利對監獄管理員說:『我要見法官!』」 

重點是:

1.羈押,關得住身體,關不住權利:你的訴訟權、人格權等基本權利,在羈押中依然存在。 

2.救濟不能靠自律:不能讓管理者的上級來審查管理者的錯誤,必須由獨立的司法機關來裁決。 

3.國家有義務開一扇窗:法律必須為被羈押者打開一扇通向法院的救濟之窗。 這號解釋是對羈押制度「法外之地」狀態的終結宣告,確保了在最失去自由的狀態下,法治的基本防線依然存在。

文章標籤

# 羈押法第6條#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憲法第16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 羈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