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52號解釋懶人包:政府少發了徵收補償費,事後還能補發嗎? (補充釋字第516號的不足)

遲來的正義,土地還有效嗎?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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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3:10

釋字懶人包

遲來的正義,土地還有效嗎?

你的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了,補償費也領了,一切似乎都已經結束。但幾年後,政府突然告訴你:「抱歉!當初算錯了,少給了你錢,現在要補發差額給你。」這聽起來是好事,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在政府補發這筆錢之前,當初徵收你土地的那個行政處分,還算有效嗎? 

司法院釋字第652號解釋(97年12月5日公布),就是在處理這個關於「土地徵收補償錯誤」的後續棘手難題。

它補充釋字第516號解釋的不足。


一、 事件起因:補償費算錯,徵收還算數嗎?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如興建道路、公園),「強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的手段。為了平衡,法律規定必須給予被徵收人「相當補償」。 


1. 之前的解釋(釋字第516號)怎麼說? 

釋字第516號解釋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徵收補償必須「合理」且「儘速發給」。

如果補償費沒有在「相當期限」內發給,原來的「徵收處分」就會失效(土地原則上應歸還人民)。


2. 新的爭議:一種特殊情況 

有一種特殊情況釋字第516號沒講清楚, 如果補償費「已經依法發完」且處分都確定了,後來政府才「自己發現當初算錯了、給少了」,該怎麼辦? 

按照一般行政法原則,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這裡指「短發補償費的處分」),即使在事後才被發現錯誤,原處分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撤銷它。 

問題來了: 

如果政府真的撤銷舊處分、重作新處分來補發差額,那在「補發差額」這個動作完成之前,這段空窗期,當初的「土地徵收核准案」到底還有沒有效力? 

核心爭議點: 

一、對於這種「事後才發現少算」的錯誤,政府有沒有義務主動撤銷重作? 

二、如果需要補發差額,政府必須在多長的「相當期限」內完成?如果逾期沒補,當初的徵收案會不會失效?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這次的解釋,明確地「補充」了釋字第516號,並給了清晰的答案。 

簡單來說,大法官的邏輯是: 

「有錯就要改,但不能無限期拖延。遲來的補償,無法正當化一個持續違法的徵收狀態。」 


1. 政府有「主動撤銷重作」的義務 

大法官認為,當政府事後發現當初的補償處分因計算錯誤而「違法」,且導致人民受有損失(補償費短少)時,不能裝作沒看到。

即使原處分已經確定,政府也應基於合法行政的要求,在「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原處分,並另作一個合法、足額的補償處分。 


2. 設定明確的「最終期限」與「法律效果」 

大法官明確指出: 政府必須在「相當期限」內,完成補發補償費差額的程序。 如果政府「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那麼,當初核准徵收土地的那個案子的效力,就應該從此失其效力。 

這個「失其效力」的後果非常嚴重,意味著徵收的法律基礎可能動搖,需用土地機關(例如地方政府)占有使用該土地的合法性將出現根本問題。 


三、 釋字第652號的影響:補正錯誤不能無限拖延 

這號解釋對保障被徵收土地人民的權利,具有關鍵性的強化作用: 

1.課予政府積極義務:

不只是「可以」改,而是「應該」主動改正自己的錯誤。這將行政機關的「合法性義務」擺在首位。 

2.設定最後防線:

為「相當期限」這個不確定概念,加上了一個明確的「失效」後果作為擔保。

這防止了行政機關無限期拖延補發程序,讓人民的財產權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3.強化徵收程序的嚴肅性:

告訴行政機關,徵收補償的計算必須謹慎正確。

事後補救不僅是程序麻煩,更可能危及整個徵收案的存續,對公共工程的進行構成風險,從而倒逼行政作業的精密化。 

4.貫徹財產權保障:

確保土地徵收必須始終伴隨「及時且足額」的補償。

即便是事後發現的補償不足,也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彌補,否則國家剝奪人民財產的基礎就會消失。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652號解釋告訴我們兩件事: 「政府算錯錢,不能說了就算。」 

事後發現補償費給少了,政府有責任主動糾正、補足差額。 「補錢不能補一輩子。」 政府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完成補發。

如果一直拖著不給,當初徵收你土地的那張「核准令」,就會自動失效。 

重點就是:

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不能打折扣,也不能無限延期。正義不僅要實現,實現的過程也不能過於遲緩。

這號解釋為被徵收人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法律盾牌,對抗行政機關的怠惰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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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 土地法# 憲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