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31號解釋懶人包:誰有權批准監聽?

秘密通訊自由 vs. 犯罪偵查權力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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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上午 5:56

釋字懶人包

秘密通訊自由 vs. 犯罪偵查權力

大法官說:只能是法官!

檢察官或警察為了辦案,可以自己批准監聽人民的手機或通訊嗎?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模式,如何保障人民的隱私不受國家任意侵犯? 

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20日),處理的正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賦予檢察官核發監聽票權力是否合憲的關鍵問題。 

這個解釋確立了「監聽必須由法官事前審查」的憲法原則,是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重大勝利。 


一、 事件起因:「球員兼裁判」的監聽核發程序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舊《通保法》一個極具爭議的權力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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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憲法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