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通訊自由 vs. 犯罪偵查權力
大法官說:只能是法官!
檢察官或警察為了辦案,可以自己批准監聽人民的手機或通訊嗎?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模式,如何保障人民的隱私不受國家任意侵犯?
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96年7月20日),處理的正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賦予檢察官核發監聽票權力是否合憲的關鍵問題。
這個解釋確立了「監聽必須由法官事前審查」的憲法原則,是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重大勝利。
一、 事件起因:「球員兼裁判」的監聽核發程序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舊《通保法》一個極具爭議的權力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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