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618號解釋懶人包:大陸來臺要滿十年,才能當公務員?
十年等待期:國家忠誠的考驗,還是平等權的限制?
小陳是在臺灣落地生根的大陸配偶,已取得身分證,認真工作、繳稅,視臺灣為家。
她懷抱著服務公眾的熱忱,想報考公務員,卻發現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擔任公務員。
這項規定引發了憲法上的爭論:一個人在臺灣生活、工作、納稅,只因為他原來的戶籍地在大陸,就必須比其他人多等待十年,才能有機會服務公職。
這是為了國家安全必要的「合理限制」,還是對其「服公職權」與「平等權」的過度侵害? 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正是在審查這項「十年條款」的合憲性。
一、事件起因:問題怎麼來的?
1. 背景與法律規定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立法者認為,公務人員擔任公職後即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因而設置資格門檻。
2. 爭議起因
對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剛許可入境者」,即便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若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仍被剝奪擔任公務人員的資格。
有人質疑:這是不是因出生地或曾設所在地不同,就給予不平等的待遇?
3. 核心爭議點
法律這樣區分對待,
- 是不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 要求設籍至少十年,是否必要?
- 是不是對基本權利過度限制?
- 這種差別待遇,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
二、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對此案的結論是:合憲。
憲法保障與合法理由 首先,憲法第7條所謂「平等」,是指實質平等,而非一律相同對待。
立法者可以根據族群、國家安全、憲政秩序等現實差異,給予合理區別。
本案中,因為公務人員須行使公權力,有忠誠義務;又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對立、制度不同」的特殊現實,立法者有正當理由對「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資格門檻,以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信任。
比例原則檢驗 目的正當:維護國家安全、民主憲政秩序與社會信任。
手段適當:設籍滿十年,可作為長期在地生活與制度認同之標準,有助於觀察是否適合擔任公權力。
必要性與最小侵害:雖對原設籍大陸者造成不利,但門檻非永久排除,只是要求時間累積,並非徹底禁止。
利益衡量合理:保障整體公務體制信任與穩定,對個別申請者造成的限制,在整體利益中屬合理範圍。
因此,大法官認為該法規並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也未逾越憲法第23條所要求的比例原則。
三、影響與結論
這項解釋結果意味著: 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若欲擔任公務人員,必須在台灣設籍並居住至少十年,是被認可的合法條件。
這也確立:「基於國家安全與憲政體制認同」的特別立法,在特定情況下屬於憲法允許的差別待遇。
對於兩岸關係、移民政策、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規劃,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對公權力的信任,需要時間,也需要制度的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