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64號解釋懶人包:騎樓禁設攤違憲嗎?搞懂「社會義務」與財產權界線
你在路上行走時,是不是常覺得騎樓被攤販佔用,寸步難行?
政府為了維持交通順暢,公告禁止在某些地方設攤,甚至在騎樓也禁止。 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就是在釐清:政府這樣「禁設攤」的規定,有沒有侵害到地主或攤販的財產權?
一、 事件起因:騎樓不能擺攤,地主抗議
故事背景圍繞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的規定。這條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禁止設攤」,違者罰款。
爭議點有兩個:
- 影響地主財產權:
很多騎樓是私人土地,地主在蓋房子時雖然有留出通道供公眾通行,但他還是土地所有權人。
政府一紙「禁令」,地主就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做生意(例如擺攤、出租給攤販),覺得財產權受損。 - 法律明確性:法律只說「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標準似乎不太明確,行政機關可以隨意公告嗎?
核心爭議點:政府為了交通順暢而限制人民在騎樓設攤,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們認為,政府可以基於公共利益對財產權進行合理的限制。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騎樓本來就要給大家走,限制設攤是合理的社會義務!」
- 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大法官首先承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但權利不是無限上綱的。
國家可以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的需要,用法律對財產權進行合理的限制。 大法官指出,判斷這個限制是否合理,要看它有沒有超過人民應該忍受的範圍。 - 騎樓的特殊性
關鍵點在於「騎樓」。
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把騎樓定義為「道路」的一部分。
大法官認為,地主在建造騎樓時,就已經預設了要「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因此,限制在騎樓設攤是為了維護人車通行的順暢,這個目的是正當的。 - 衡量比例原則:限制輕微,並非「特別犧牲」
大法官運用了比例原則進行衡量:
- 目的正當:為了交通順暢,沒問題。
- 手段合適:禁止設攤可以維護通行,沒問題。
- 限制輕微:限制的只是「未經許可的設攤行為」,地主還是可以申請許可,也可以對土地做其他利用。而且地主通常有獲得稅負減免等優惠。
結論:這種限制屬於人民享有財產權時應盡的「社會義務」範圍,限制是輕微的,並未構成需要國家賠償的「特別犧牲」。因此,該法律規定並無違憲!
4. 但法律標準要更明確
不過,大法官也提醒行政機關:
雖然禁令合憲,但法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關於「公告禁止設攤」的標準「尚欠具體明確」。
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未來在公告時,要考慮交通流量、道路寬度、禁止時段等因素,標準要更清楚。
三、 釋字564號的影響:平衡公私利益
釋字564號解釋(公布於2003年)是一個重要的憲法判決,
它確立了以下幾點:
- 釐清社會義務:明確了土地所有權人的「社會義務」範疇,不是所有限制都要國賠。
- 比例原則的應用:再次強調政府管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在此案中認定合憲。
- 促使標準明確化:要求行政機關未來在執法時要有更明確的標準與程序。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564號告訴我們:「你的地,大家也能走!」 雖然是你的財產,但只要是騎樓,就有供公眾通行的社會責任。政府禁止設攤是合理的管理,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