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63號解釋懶人包:碩士班資格考兩次不過就退學,學校有這個權力嗎?

學術品質的把關 vs. 學生的受教權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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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9日 下午 6:12

釋字懶人包

學術品質的把關 vs. 學生的受教權

大學為了維持一定的畢業水準,可以自行規定「碩士班資格考兩次不過,就以退學論」嗎?

這樣的校規,是否過於嚴苛而侵害了學生的權益?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92年7月25日),處理的正是大學在「大學自治」原則下,對學生學業表現所設門檻的合憲性問題。

這個解釋進一步深化了大學自治的內涵,並在學術自主與學生權益之間取得了平衡。 


一、 事件起因:民族學系的資格考試規定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系的內部規定。 


1. 爭議的校內要點 

《國立政治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允許各系所自訂碩士班研究生的資格考核。 

《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資格考試要點》據此規定,該系碩士生必須通過學科考試,若兩次未通過,即以退學論處。 


2. 爭議的核心:

大學自治的界限 一名學生因未能通過兩次學科考試而遭退學,引發爭議。

問題在於:

  1. 大學的「退學」處分權力有多大?
  2. 學校自行設定的、法律未明文規定的學業門檻,是否屬於大學自治的合理範圍? 

問題來了: 

大學可以自己訂出比法律更嚴格的畢業條件,並用「退學」作為未達標的後果嗎? 

核心爭議點: 

一、「大學為了維持學術品質,能否自行設立資格考試作為學位授予的門檻?」 

二、「將『兩次未通過資格考』直接與『退學』掛鉤,這樣的校規是否過度侵害了學生的學習權與受教權?」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大學的這項規定並未違憲,屬於大學自治的合理範疇。 

簡單來說,他們認為:

「大學有權為學位水準把關,但必須合理且程序正當。」 


1. 學位授予與學術水準的把關 

大法官指出,根據《學位授予法》,獲得碩士學位的核心條件是「完成應修課程」並「通過論文考試」。

大學為了確保學位具備一定水準,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可以自行訂定有關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資格考試即屬此類。


2. 退學處分屬於大學自治權 

雖然當時的《大學法》對退學事項未詳加規定,但大法官認為,為維持學術品質與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本就有權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

對於成績未符一定標準的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


3. 系所規定未逾越自治範圍

 因此,政治大學民族學系要求學生通過學科考試,並對兩次未通過者以退學論處的規定,被認為是該校就其自治事項所為的合理規定,與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無違


4. 強調正當程序與合理妥適性 

在支持大學自治的同時,大法官也劃下了重要界線。

退學處分關係學生權益甚鉅,因此相關章則的訂定與執行必須遵守正當程序,且其內容必須合理妥適。 


結論 

國立政治大學及其民族學系的相關要點規定,與憲法意旨並無違背。 


三、 釋字563號的影響:學術自主與程序正義的並重 

釋字563號解釋對大學與學生間的權責關係產生了明確的影響: 


1.擴充大學自治內涵:

明確將「訂定畢業資格條件」與「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之退學處分」納入大學自治的範圍,賦予大學更多的學術把關權力。 


2.確立「退學」的合法性:

讓各大學在法律授權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依據自治權訂定並執行退學規定,以維持教學品質。 


3.引入正當程序要求:

提醒各大學,在行使自治權的同時,必須注重程序的公平性與規定的合理性,不能恣意妄為,保障學生不受不當處分的權利。 


一句話總結 

簡單來說,釋字563號告訴我們:「學校有權當掉學生,但不能亂當!」它一方面尊重大學為維護學術尊嚴所設的門檻,另一方面也要求這些門檻的設立與執行必須是公平、合理且透明的。

文章標籤

# 大學法# 學位授予法# 憲法第162條# 憲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