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09號解釋懶人包: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關鍵平衡!
有話直說,但不用保證100%真實?
有話直說,但不用保證100%真實?
媒體報導有誤、公眾人物批評時政,或是在網路上發表對某件事的評論,如果事後發現內容與事實不盡相同,就一定會構成誹謗罪嗎?
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89年7月7日),處理的正是《刑法》誹謗罪是否過度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關鍵問題。
這個解釋建立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合理查證原則」,是台灣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的重要基石。
一、 事件起因:說錯話就坐牢?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對《刑法》誹謗罪條文的疑慮,特別是關於「證明言論為真」的舉證責任。
1. 法律規定的「誹謗罪」框架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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