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45號解釋懶人包:法律不能隨便禁止你上街頭!
街頭的聲音,民主的靈魂
街頭的聲音,民主的靈魂
1.想上街頭表達心聲,為什麼一定要先向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2.如果政府不批准,是不是就只能放棄?
3.這項權利,到底受到多大的保障?
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87年1月23日),處理的正是《集會遊行法》這部法律是否過度限制人民集會自由的關鍵問題。
這個解釋確立了「許可制」應走向「報備制」的憲法基礎,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這個解釋確立了集會自由是民主基石的核心價值,並宣告部分「事前審查」的條文違憲。
一、 事件起因:上街頭為何要先被審查?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於當時《集會遊行法》採取的「申請許可制」。
1. 集遊法的「許可制」框架
根據當時的《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任何人想要舉行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都必須在數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非只是報備。
《集會遊行法》第11條列出了多項不予許可的條件,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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