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26號解釋懶人包:為什麼我加油要收空污費?

空污費是稅嗎?收錢的規矩合不合法?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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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5:54

釋字懶人包

空污費是稅嗎?收錢的規矩合不合法?

去加油站加油時,你付的錢裡有一部分是「空氣污染防制費」。

你可能想過:

這筆錢是什麼性質?政府憑什麼收?收來的錢用到哪裡去了? 更關鍵的是,這筆費用是依據行政機關訂的「辦法」來收,而不是法律直接規定。

這引發了憲法爭議:

用行政命令來向人民收錢,而且收錢的對象、標準、用途都沒有法律詳細規定,這樣合法嗎? 

司法院釋字第426號解釋,是我國環境法與財政憲法上極其重要的一號解釋,它首度在憲法層次上釐清了「特別公課」這個概念,並為後來的環境費、基金制度奠定了合憲基礎。


一、 事件起因:行政命令能收錢嗎?只收汽機車公平嗎? 


1. 法律授權夠明確嗎? 

當時的《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規定,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但法律本身只說可以收,至於向誰收、怎麼收(費率)、收多少、錢怎麼用,都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 

質疑者認為,這種授權太過空泛,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向人民課徵金錢負擔這麼重要的事,應該由法律詳細規定,不能讓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2. 只對「油料」收費公平嗎? 

當時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只對汽、機車等 「移動污染源」 所使用的油料徵收空污費。但是,工廠、發電廠等 「固定污染源」 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卻沒有被徵收。 

這引發了「公平負擔」的質疑:為什麼只讓開車騎車的人負擔空污防制成本,而排放大量污染的大型工廠卻不用? 

關鍵問題: 

一、用模糊的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辦法來收錢,合憲嗎? 

二、這種「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收費方式,公平嗎? 


二、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進行了精細的區分與認定,結論是「制度合憲,但執行有缺失」。 


1. 首度定義「特別公課」,並確認其法源可來自授權命令 

大法官明確指出,空污費在性質上屬於 「特別公課」 ,而不是一般的「稅捐」。 

稅捐:是為了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求,向全民普遍課徵。 

特別公課:是為了達成 「特定政策目的」 (本案是防治空氣污染),向 「特定群體」 (本案是製造空氣污染者)課徵,而且收來的錢應該用於該特定目的。 

大法官認為,特別公課的徵收目的、對象、用途,原則上應由法律規定。但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只要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夠 「具體明確」 ,也是憲法所允許的。

經審查,大法官認為《空污法》第10條的授權尚難謂不夠明確,因此收費辦法的法源合憲。 


2. 確立特別公課的「預算審議監督」機制 

雖然授權合憲,但如何確保錢不被亂用?

大法官認可了當時的做法:空污費收入必須納入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編入政府年度總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透過國會的預算審查權來監督其用途,這套機制與憲法尚無違背。 


3. 宣告「只收移動污染源」的做法違背公平原則 

大法官直指問題核心:《空污法》要防治的是所有污染源,但主管機關卻只對使用油料的移動污染源收費,放任固定污染源的其他污染物不收。這種做法 「顯已違背公課公平負擔之原則」 。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特別指明,要求有關機關 「迅予檢討改進」 。 


三、 這號解釋的影響:環境財政與法律保留的里程碑 


1. 建立「特別公課」的憲法理論 

此解釋是我國憲法解釋史上,第一次清晰地界定「特別公課」的概念、其與「稅捐」的區別,以及其應受的法律規範(目的特定、群體特定、用途特定)。這套理論成為後續所有環境費(如水污費、廢清費)、各種基金(如長照基金)的合憲性基礎。 


2. 確立「授權明確性」的審查標準 

它示範了大法官如何審查一個授權條款是否「具體明確」——必須從「法律整體」所表現的關聯意義來判斷,而非孤立地看單一條文。這為後來的授權明確性審查提供了重要範例。


3. 強化「專款專用」與「國會監督」原則 

解釋文強調,特別公課的收入必須用於其徵收目的,且透過基金預算制度接受立法院監督,這確保了政策目的不被扭曲,人民繳的錢不會被挪作他用。 


4. 直接糾正行政機關的不公平施政 

大法官罕見地在解釋文中直接指摘行政機關的執法不公,要求立即檢討改進。這對環保署形成強大壓力,促使後續將固定污染源也納入空污費的徵收範圍,推動了更公平的污染者付費制度。 


結論 

簡單來說,釋字第426號解釋釐清了三件重要的事: 

  • 「空污費不是稅,是為特定目的向特定人收的『特別公課』。」 
  • 「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訂辦法收這種錢,但授權不能太模糊,收來的錢必須受國會監督、專款專用。」 
  • 「要收就公平地收!不能只收汽機車,放過大工廠。」 

這號解釋,等於為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提供了「財政之腿」,讓「污染者付費」原則得以在合憲的框架下落實。

它不僅解決了空污費的爭議,更為臺灣後來推動各種以經濟誘因治理環境的制度,鋪下了堅實的憲法道路。

文章標籤

# 特別公課#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 空污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