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392號懶人包:檢察官能不能羈押?提審要「非法拘禁」才行?
檢察官也算司法機關?能否直接限制人民自由?
刑事程序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都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一環。
但 「偵查機關(檢察官)」到底能不能做出「羈押」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處分? 是釋字392號的第一個重點。
同時,當人民認為自己被拘禁時,要聲請「提審」。
但提審法卻規定「只有非法拘禁」才能聲請
這合憲嗎? 這是第二個爭點。
刑事程序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都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一環。
但 「偵查機關(檢察官)」到底能不能做出「羈押」這種高度限制自由的處分? 是釋字392號的第一個重點。
同時,當人民認為自己被拘禁時,要聲請「提審」。
但提審法卻規定「只有非法拘禁」才能聲請
這合憲嗎? 這是第二個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