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圍牆內,司法第一次敲門
被學校退學,過去可能申訴無門,只能自認倒楣。
但釋字第382號解釋首次確立了一個原則:
學校的退學處分,學生可以打行政官司!
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84年6月23日),是台灣學生權利保障的「起點」。
它突破了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束縛,首次將司法救濟的陽光引進校園。
這個解釋為學生權利打開了一扇司法救濟之窗,是校園法治化的開路先鋒。
一、 事件起因:退學等於求救無門?
在釋字第382號之前,主流觀念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對於學校的處分(包括退學),不能像一般人民對政府那樣提起訴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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