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80號解釋懶人包:誰有權決定大學生該修什麼課?
大學自治的奠基之石
大學自治的奠基之石
教育部能不能用一紙命令,規定全國所有大學生都必須修習同樣的「共同必修科目」,沒修過就不能畢業?
這個問題的答案,決定了大學是擁有自主精神的學府,還是國家的教育工廠。
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解釋公布於中華民國 84年5月26日),處理的正是《大學法施行細則》規範共同必修科目的規定是否違憲的關鍵問題。
此號解釋被譽為臺灣大學自治的基石,首次在憲法層次上確立了大學自治的範圍與內涵。
一、 事件起因:教育部規定的共同必修課
這件爭議的起因,來自教育部對大學課程的直接干預。
1. 爭議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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