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3號解釋懶人包:監察院可以提法律案嗎?
五權憲法下的提案權:被省略的規定,等於被禁止的權利?
五權憲法下的提案權:被省略的規定,等於被禁止的權利?
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各司其職。
憲法第87條白紙黑字寫著:「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但是,對於職司彈劾、糾舉、審計的監察院,憲法卻沒有寫它能不能提法律案。
於是,爭議產生了:
- 憲法只明定考試院可以提案,是不是意味著「有意排除」監察院(以及司法院)的提案權?
- 監察院如果對其職權相關的法規有修法建議,難道只能被動等待行政院或立法委員提案嗎?
司法院釋字第3號解釋,這個早在民國41年05月21日作出的古老解釋,處理的正是這個關於 「五院職權平衡」 的根本性憲政問題。
一、 事件起因:憲法沒寫,就等於沒有嗎?
1.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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