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4號解釋懶人包:民意代表可以當官或當公營事業董事嗎?

球員兼裁判?民意代表與公職的旋轉門禁令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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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 上午 6:09

釋字懶人包

球員兼裁判?民意代表與公職的旋轉門禁令

想像一下,一位立法委員同時兼任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或在政府部會擔任有給職的顧問。這會產生什麼問題?

他可能會在立法院審查預算或質詢時,為自己兼任的職位護航,造成 「球員兼裁判」 的利益衝突。 

司法院釋字第24號解釋(民國42年09月03日公布),就是要處理這個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問題:

民意代表(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能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公職」或「官吏」? 

這個古老的解釋,為臺灣的民主憲政奠定了重要的「禁止兼任原則」。 

一、 事件起因:民意代表的純淨性 vs. 人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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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 公務員服務法# 憲法第103條# 憲法第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