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24號解釋懶人包:民意代表可以當官或當公營事業董事嗎?
球員兼裁判?民意代表與公職的旋轉門禁令
球員兼裁判?民意代表與公職的旋轉門禁令
想像一下,一位立法委員同時兼任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或在政府部會擔任有給職的顧問。這會產生什麼問題?
他可能會在立法院審查預算或質詢時,為自己兼任的職位護航,造成 「球員兼裁判」 的利益衝突。
司法院釋字第24號解釋(民國42年09月03日公布),就是要處理這個民主國家權力分立的基本問題:
民意代表(監察委員、立法委員)能不能同時擔任其他「公職」或「官吏」?
這個古老的解釋,為臺灣的民主憲政奠定了重要的「禁止兼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