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行政法的架構、用途、規範對象、潛在問題
一、行政法架構拆解與用途
行政法的主要構成要素可以概分為以下幾個層面:
1.行政行為(Administrative Actions)
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所採取的各種行為方式。行政程序法規定了多種行政行為,包括:
| 行政行為類別 | 定義與用途 | 範例 (依據來源資料) |
| 行政處分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 行政機關對特定人民或可得確定之事件,所為的公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它是最常見的行政行為類型。 | 警察強制帶回盤查身分;裁處罰鍰;核准或拒絕申請 (如:公費留學獎學金、設廠許可、遊行許可);退學處分 (針對大學生);限制出境處分。 |
| 行政契約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 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為了處理公法上事務而締結的雙方行為。 | 公費留學行政契約;與民間廠商簽訂 BOT 契約;公立大學與教育部簽訂試辦契約。 |
| 法規命令 (Statutory Rule) |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關於裁罰性行政處分構成要件的規定 (須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明定)。 |
| 行政規則 (Administrative Rule) |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 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關於機關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
| 行政指導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 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 地方政府公告宣導民眾帶寵物外出應攜帶清潔器具。 |
| 行政事實行為 (Administrative Fact-based Act) | 產生事實上效果,而非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 行政機關發布颱風警報;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 |
2. 行政組織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 行政機關 | 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例如:戶政事務所、中央氣象局、看守所、水利署、鄉公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例如:代替監理站實施車輛定期檢驗的民間汽車修配廠、作成學生退學處分之私立大學 |
| 公物 | 供公眾使用之物,不論所有權屬於國家或私人,如既成道路、公立學校附設圖書館 |
3. 行政救濟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當人民權利遭受行政行為侵害時,尋求補救的途徑:
| 訴願 (Administrative Appeal) | 行政訴訟的先行程序 |
| 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等 |
| 國家賠償(National Compensation) | 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二、受行政法規範的對象與適用範圍
行政法主要規範的對象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1. 公權力主體及其行為
• 行政機關: 這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規範對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等行為,都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原則。
•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這些私人在受託範圍內被視為行政機關,其行為受行政法規範。
• 公務員: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會導致國家負國家賠償責任。
2. 人民與企業(相對人)
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人民或企業(作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受其拘束。行政法規旨在規範行政機關,同時保障人民的權益,例如:
• 申請類: 當人民或企業向機關申請許可、證照、給付(例如:工廠設立許可、公費留學、退休金),機關的准駁行為受到行政法規範。
• 義務與限制類: 人民或企業被課予義務或限制權利時,例如被處罰鍰、被要求停工、限制出境,行政機關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行政法不適用於以下行為:
- 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
- 外交、軍事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
-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 學校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如申誡、記過);
-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如記大過、免職);
-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三、對民眾或企業的潛在缺點與常見爭議
雖然行政法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但在實務運作中,其複雜性和權力不對等仍可能對民眾和企業帶來挑戰:
1. 潛在的缺點
| 挑戰面向 | 內容與說明 |
| 法律適用複雜性高 | 行政行為定性爭議: 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究竟是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行政契約或法規命令本身就非常複雜, 這直接影響人民應循何種救濟途徑。例如:都市計畫的變更,有時被認定為行政處分,有時則否 |
| 行政裁量權限與標準 | 限制行政裁量,但當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時, 如果裁量被濫用或怠惰(例如:未審酌故意或過失的差異一律裁處高額罰鍰),民眾仍須通過救濟程序主張權益受損 |
| 行政救濟門檻與時效 | 訴訟選擇困難: 民眾或企業可能因選擇錯誤的訴訟類型 (例如應提課予義務訴訟卻提撤銷訴訟) 而遭法院駁回,延宕救濟時機。 訴願先行: 原則上行政訴訟須經訴願程序,增加救濟時間與成本 |
| 信賴保護原則的限制 | 當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時,即使人民的信賴值得保護,若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行政機關仍得撤銷,但須給予補償 |
2. 常見的爭議點
| 行政處分與附款的合法性 | 爭議常常圍繞在行政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 例如,許可中附加負擔(如要求繳納回饋金、設獨立董事)是否合理且符合法律授權的目的 |
| 法律保留原則的界限 | 行政機關在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下,是否得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之處罰對象 或對人民的基本權利做出重大限制 (例如限制營業時間) |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 同一行為同時違反不同法律規定的罰則時,應如何處罰。 原則上應擇一從重處斷。但在行政法與刑法競合時,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先移送檢察機關, 等刑事程序終結後再考慮行政罰,但行政執行措施(如吊扣駕照、沒入機具)不在此限 |
| 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 特別是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爭議點在於人民對於行政機關的職務行為是否有公法上請求權,或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是否已收縮至零 |
| 公務員人事行為的救濟 | 涉及公務員的免職、記大過、請領退休金被拒,以及教師的解聘 等, 爭議在於這些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處分,以及應循何種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復審) |
四、考試類型架構與分階段練習建議
依照歷年司法官和律師考試試題 (綜合法學一、憲法與行政法),行政法的考試架構主要分為選擇題 (第一試) 和申論題 (第二試),涵蓋以下核心主題:
1. 考試類型架構分析
| 考試階段 | 測驗重點 | 題型範例 |
| 第一試 (選擇題) | 著重於定義、原則、程序規定的判斷,以及大法官解釋 (現為憲法法庭判決) 的見解與實務觀點。 需要對法條、程序、效力有精確的記憶與理解。 | 行政行為的定性 (例如:何者非行政處分、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 訴願期間的計算; 行政處分的效力 (撤銷、轉換、無效); 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
| 第二試 (申論題) | 著重於法律適用與爭議分析,通常是複雜的案例事實,要求考生運用憲法與行政法原則進行論理與實務見解的比較。 | 涉及多機關權限爭議與救濟 (例如:都市更新爭議); 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罰與一事不二罰的適用; 許可處分中附款的合法性審查 |
2. 分階段練習題庫分類與建議
建議您按照以下邏輯分階段練習,從基礎概念到進階的爭議解決:
| 階段 | 練習主題 | 核心概念與建議練習內容 |
| 基礎與程序 | 行政程序法 法源與基本原則 | 1. 法源與原則: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平等原則。 2. 行政程序: 管轄權爭議解決、陳述意見、送達與期間。 3. 題庫選取: 第一試中關於行政程序法總則(第 1-174 條)的選擇題。 |
| 行政行為類型與爭議 |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行政執行 | 1. 行政處分: 判斷行政處分、附款種類與效力 (停止條件、負擔)、撤銷與廢止。 2. 行政契約: 公法上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分、締結要件與終止補償。 3. 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 vs. 行政罰、即時強制、異議救濟程序。 4. 題庫選取: 第一試中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選擇題,以及第二試中涉及行政執行的簡短申論題 (例如:B機構拒絕停工如何強制執行)。 |
| 行政救濟與整合 | 訴訟類型 國家賠償 憲法整合 | 1. 行政救濟: 訴訟類型選擇 (撤銷、課予義務、一般給付、確認)、當事人適格。 2. 國家賠償: 怠於職務 (裁量收縮至零)、公共設施欠缺。 3. 憲法整合: 結合憲法基本權 (工作權、平等權、言論自由) 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審查)。 4. 題庫選取: 第二試的綜合申論題,特別是涉及權利救濟與憲法爭議的複雜案例 |
五、概念比喻:行政法如同政府的藍圖
您可以將行政法想像成國家這座巨大機器運作的設計藍圖和品管流程:
• 行政機關就像是負責建造和維護公共設施的專案經理。
• 憲法確立了專案的最高目標和基本人權規範
(例如,不能侵害人身自由、財產權)。
• 行政法就是這專案經理必須遵守的施工規範和品質控制手冊 (例如:做出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正當程序、必須有法律依據)。
• 行政救濟則像是獨立的仲裁機制,確保專案經理在執行職務時,如果違反了規範或損害到人民的權益,人民可以獲得補救。
這個藍圖確保了政府行為(專案執行)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時,不會任意侵害人民的權利,維持行政的合法性與效率。
